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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进口关税之免税规定调整(2017年7月1日生效)

自2017年7月1日起,依财政部关务署颁布之「关税法第49条第2项但书所称进口次数频繁认定原则」规定,同一进口人于半年内进口货物至台湾,且其货物适用免税规定经海关放行逾6次者,将依进口次数频繁认定之原则,不再适用进口免税规定。免税进口次数计算,分为上下半年两个周期(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),进口日期认定时点以报单所载之进口日期为准,并于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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