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递禁寄品
以下物品不属于快递的服务范围。如有需要,我公司将根据要求为您另外提供其他方式的服务。
1. 国家政策规定的禁运及限运品。
2. 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(IATA)、国际民用航空组织(ICAO)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所规定的有害物品、危险物品,以及属于禁运或限运的物品。
3. 特殊货物。包括:液体、压缩气体、易碎品、易腐品、冷冻品、鲜活、贵重物品、刺激性异味物品、现金及有价证券、私密信函、禁止流通物、尺寸超标物品(航空运输规定之标准)等。
4. 《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和处理办法》
一.主要种类包括:
(一)武器/弹药:如枪支、子弹、炮弹、手榴弹、地雷、炸弹等。
(二)易爆炸性物品:如雷管、炸药、火药、鞭炮。
(三)易燃烧性物品:包括液体、气体和固体。如汽油、煤油、桐油、酒精、生漆、柴油、气雾剂、气体打火机、瓦斯气瓶、磷、硫磺、火柴等。
(四)易腐蚀性物品:如双氧水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农药等。
(五)放射性元素:如钚、钴、镭、铀等。
(六)烈性毒药:如铊、砒霜等。
(七)毒品系列:如冰毒、大麻、海洛因、可卡因、吗啡、鸦片、麻黄素、摇头丸等。
(八)生化制品/传染性物品: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。
(九)危害性出版物: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、宣传品、印刷品等。
(十)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:如尸骨、动物器官、肢体、未经硝制的兽皮等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、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、设备的物品等也属于禁忌物品范围。
(十一)国家秘密文件/国家货币: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、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,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、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。
(十二)珍贵文物/濒危野生动物: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、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,如珍贵文物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。
(十三)管制刀具/仿真武器: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、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,如仿真武器、管制刀具等。
(十四)各寄达国(地区)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。
(十五)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。
二.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:
(一)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收寄环节发现的,不予收寄;投递环节发现的,不予投递。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,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,应通知公安部门,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。
(二)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、生化制品、麻醉药物、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,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。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。
(三)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收寄环节发现的,不予收寄;经转环节发现的,应停止转发;投递环节发现的,不予投递。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。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,应通知公安部门,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,采取措施进行销毁。需要消除污染的,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。其他危险品,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。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,应当整理重封,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。
(四)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、宣传品、印刷品,应及时通知公安、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。
(五)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,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,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。
(六)企业对包装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,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,收寄环节发现后,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。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,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。
(七)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,应移交海关处理。
(八)其他情形,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。